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3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0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开户行: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1********;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账号: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中的33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开户行: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1********;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堰支行,账号: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措施在3300000元范围内实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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