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24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永发路14号之二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9GT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5208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44646082Y。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2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之二1201房的房产;二、查封、冻结湖北***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广州高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之二1201房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根 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靖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