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恢1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7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