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460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83166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157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电子商务等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8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