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

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981民初161号 原告: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中心1幢14层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7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81662800752L。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原告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港里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里村委会向路兴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由港里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1日,路兴公司与港里村委会签订省道301线至××镇××村××级公路改建工程的《设计合同》,路兴公司接受港里村委会委托,为港里村四级公路改建工程做施工设计编制。双方约定施工设计费35000元包干,自合同签订后港里村委会预付设计费5000元,提交设计文件图纸后,港里村委会一次性付清不留尾款。港里村委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港里村委会向路兴公司提供由福安市湘潭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测绘制作的省道301线至××镇××村××级公路改建工程《外业测绘材料汇总》,主要是3公里的地形图、3公里的横断面测量图数据、3公里的高程数据图。路兴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根据《外业测绘材料汇总》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港里村委会提交该工作成果。2017年1月11日,港里村委会将路兴公司编制的施工设计文件提交给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专家评审。2017年5月路兴公司按专家意见完成《福安市溪柄镇Y721(省道301线至港里村段)<阶段施工图设计>》修编工作并得到专家确认通过。2017年7月4日,港里村委会据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得已受理并审批。现港里村委会已完成案涉道路施工。然港里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予支付35000元的设计费。 港里村委会辩称,如果案涉合同的履行符合程序,会通过村两委确认这笔费用是否合理,再进行赔偿。但是案涉施工路段实际并未使用路兴公司的设计图纸,故港里村委会不应当支付该设计费3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港里村委会(发包人)与路兴公司(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港里村委会委托路兴公司对省道301线至××镇××村××级公路改建工程进行施工设计编制。合同第7.1条约定:“工程设计费用3.5万元包干。”第8.1条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设计费0.5万元,设计人提交设计图纸后,发包人一次性付清不留尾款。”第9.1.3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发包人已付的;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9.1.4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第9.2.5条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调整补充设计文件,直至完整合格。” 合同签订后,路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案涉工程的设计并交付港里村委会。2017年1月11日就路兴公司提交的福安市溪柄镇301省道至港里村公交改建工程一阶段施工设计图文件召开了审查会,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意见。路兴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修编整改并于2017年5月形成《福安市溪柄镇Y721(省道301港里村段)一起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提交给港里村委会。港里村委会于2017年7月4日将上述设计文件提交福安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查、审批。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4日作出安交审批〔2017〕21号《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溪柄镇Y721(省道301港里村段)一期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载明本项目修编后的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满足相关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庭审中,路兴公司与港里村委会均确认港里村委会至今未支付路兴公司设计费。港里村委会陈述在根据路兴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因发现部分承包方存在涉嫌伪造公章情况,故另行委托福安市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室进行重新设计,现该路段已按照福安市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室出具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现已竣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港里村委会与路兴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港里村委会至迟于2017年1月11日已收到路兴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合同》第8.1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港里村委会逾期未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其应向路兴公司支付设计费3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港里村委会辩称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存在伪造公章情形而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重新设计,案涉施工路段实际并未使用路兴公司的设计图纸,其不应支付设计费。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路兴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文件付款条件已成就,港里村委会实际是否依据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非付款条件的组成部分,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方是否伪造公章与案涉《设计合同》的履行无关,故对港里村委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路兴公司主张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自有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标准,合同约定每日按设计费的1%计算,明显偏高,已超过港里村委会逾期付款给路兴公司造成的损失,故本院调整利息为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 二、驳回宁德市路兴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