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安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沧州安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吴桥铁城祥宇通讯排他特约代理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8民初901号
原告:沧州安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吴桥县。
被告:吴桥铁城祥宇通讯排他特约代理点。
负责人:***。
地址:吴桥县。
原告沧州安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铁城祥宇通讯排他特约代理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安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祁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