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谢桂年、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6644号
原告:谢桂年,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原告谢桂年与被告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谢桂年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桂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桂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19元,保全费1966元,由谢桂年负担。
审 判 员  阮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文芳
书 记 员  牛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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