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30幢。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冯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案款40336.2元及利息。
1.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本院已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立案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1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劲松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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