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成仕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555号
原告:上海成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东路8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虞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涵,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肖埠北景西苑30幢。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原告上海成仕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仕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第三人浙江江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不易查明,致使案件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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