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487号
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圆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300000元,开户行、账户:1.农业银行南宁邕宁支行、200291010****5383、200291010****5375、200291010****5169,分别实际冻结157145.15元、13908.81、2719.8元;2.华夏银行营业部、1305000******5088,实际冻结7601.87元;3.华夏银行双拥支行、1305800******5676,实际冻结3095.66元;4.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1550****2784,实际冻结2899.09元;5.中信银行南宁云景支行、81130010142****6663,实际冻结2423.01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