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保249号
**、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兴宁支行62×××45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2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45×××26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570707.43元,冻结到位金额570707.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民主第二支行21×××1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46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民主第二支行21×××33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30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