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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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民初145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
委托代理人:林琳,广西昭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振滨,广西昭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7233127H。
法定代表人:覃弘达,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2855P。
法定代表人:揣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明勇,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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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三人安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明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6元(原告已预交8478元),减半收取8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加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