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64号之二
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72331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与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金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退回提存款申请书》,申请退回已提存在本院银行账户的资金164202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提存至本院银行账户的1642025.6元系对原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2022)桂1229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金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无保全担保的必要,应将已提存在本院银行账户的资金1642025.6元退回申请人,故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退回提存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户名: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2114********-000000031)的资金1642025.6元至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的账户(账号:450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