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6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72331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解放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43096668。
法定代表人:**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金岩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民路七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PQY0DX2。
负责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金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提存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642025.6元至本院账户,并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的账户(账号450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请求把本院冻结其账户的资金1642025.6元提存至本院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实为对原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存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642025.6元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化县支行,户名: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2114********-000000031);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支行的账户(账号:4500********)资金164202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