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4538号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72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72331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以被告广西冠宇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