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1081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霞,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7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项目开发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向甲方(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且在合同签订时北京信安盟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