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1266号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广电运通公司无须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36000元;二、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年1月从广电运通公司离职后,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电运通公司支付年终奖及赔偿金54000元。***审理后,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213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年终奖3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电运通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对第一项裁决结果不服。理由如下:1.***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裁决广电运通公司支付两个月标准的年终奖(3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广电运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了***在2021年没有年终奖(即***20**年年终奖为0元),仲裁裁决“本委认为”第一点所述的“鉴于***未就年终奖发放数额标准提出主张”等内容,与实际不符。3.年终奖为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广电运通公司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公司2021年经营情况、***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当年对其不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为0),并无不当。4.***离职时签署的《离职证明》签收回执,也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工资、加班费、赔偿金、奖励和报酬等未结事项。 鉴于此,广电运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诉请。 ***辩称,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奖金(包含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2021年年终奖作为***20**年度的合法收入,是***20**年的劳动所得,与***是否在职没有必然联系。广电运通公司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具有法律依据。广电运通公司以***离职为由拒向***发放2021年年度奖金已违反了劳动法,属于违法行为。 2.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五)点约定奖金的发放;同时广电运通公司曾在2021年2月向***发放2020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具有事实依据,广电运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亦承认于2022年1月向在职员工发放2021年年终奖。因此广电运通公司认为***20**年年终奖为0,没有事实依据。年终奖作为员工上一年度的合法劳动收入,广电运通公司没有权力任意剥夺。 3.广电运通公司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八条公示了员工的薪酬构成。广电运通公司以浮动奖金及经营状况为由拒向***发放2021年年度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广电运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承认了于2022年春节前向在职同岗位员工发放了两个月年终奖这一事实。拒向***发放年终奖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广电运通公司有权利自主支配年终奖的分配,但要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完成了2021年劳动义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广电运通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4.广电运通公司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九条对年终奖金作了专门的说明,并明确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同时,广电运通公司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3点声明了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完成了年度考核完全符合发放条件。因此,广电运通公司滥用权力拒向***发放年终奖违背了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已违反了诚信原则。 5.广电运通公司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3点声明了公开、公平、**的原则。***认为广电运通公司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为C,没有依据。***年度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分别为1A、10B、1C,年度绩效却为C。***并不认可此考核结果。广电运通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没有遵守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开、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随意给员工打低绩效,恶意降低员工收入,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合法、合理的原则相抵触。涉嫌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理应承担法律后果。 6.广电运通公司以***考核结果为由拒向***发放年终奖没有事实依据。广电运通公司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绩效等级及对应系数。没有制定任何关于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且绩效C为合格绩效,历年来广电运通公司都有向年度绩效C的员工发放年终奖记录。广电运通公司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发放年终奖。广电运通公司捏造绩效C员工没有年终奖事实,属于伪证。出具伪证违背诚信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7.广电运通公司以离职证明为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工资、加班费、奖金**酬未结事宜,么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论证该证明仅仅属于广电运通公司单方面出具的证明,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均表示离职证明为同事代签。其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和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一次性结清员工的工资。广电运通公司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中明确,且广电运通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承认于2022年1月10日左右结算2021年12月工资,于2022年1月27日发放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2月10日左右结算2022年1月份薪资。即广电运通公司在2022年1月4日***离职时根本就没有跟***结算薪资,广电运通公司滥用职权单方面出具离职证明捏造已完成薪资结算事实,证明广电运通公司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为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约定。广电运通公司提出***20**年年终奖为0没有事实依据,广电运通公司克扣和拖欠***20**年年终奖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于2020年10月20日入职广电运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常时间工资为12600元/月,绩效奖金基数为5400元/月(实际金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浮动计发),每月工资标准1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于2022年1月4日离职,广电运通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并由***的同事**代为签收。***20**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为A级1次,B级8次,C级1次,D级0次。 广电运通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第八条薪酬构成中规定构成薪酬的项目主要有: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月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补贴津贴、个人相关代扣款、年终奖金。第九条关键术语的说明第7点年终奖金:年度奖金是公司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盈利水平,以及员工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而在次年度计发的一种浮动奖金。每年春节前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上年度的年度奖金(有业绩考核办法的则根据考核办法执行),具体以当年审批的年终奖金分配方案执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结果运用第2点年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年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具体详见当年系统/部门年度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对于已制定年度业绩考核办法的系统/部门,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池参照各系统/部门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二级单位高层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各自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绩效沟通及申诉第1点绩效沟通:绩效沟通是直接上级和员工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双向沟通。原则上每期考核结束后,直接上级应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若员工当期考核评级为“D级”,直接上级需在考核期后2个工作日内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并将沟通结果填写在考核流程上,线下考核的需填报附件《绩效沟通表》经双方签字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备案。第2点绩效申诉: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得知考核结果2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并填写附件《绩效申诉表》,逾期视为接受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组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协调处理,给予回复,必要时根据申诉处理结果调整绩效运用方式。若员工仍对处理结果存异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司将评估其岗位胜任度及适应性,必要时对员工进行调岗。 ***主张入职时跟HR谈的是最少两个月年终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即与同岗位的员工工资基本一样,年终奖发放两个月左右。广电运通公司确认公司有发放2021年年终奖,根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盈利水平及员工个人表现,综合制定年度奖金分配方案。2021年年终奖比往年大幅度缩减,公司有年终奖基数,总数会分配到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分配给部门员工。2021年***所在的算法开发部共有50人左右,奖金发放表现特优秀的员工,有发一两月工资的,表现一般的或更差的如绩效考核打C\D的员工基本没发年终奖。 广电运通公司提交了***20**年考核结果,显示***20**年考核结果为C级,并注明“已做绩效面谈,员工认可”,在2021年11月24日评级领导**要、**适评定为B级,2021年11月26日评级领导**适、***评定为C级,2021年12月28日评级领导***评定为C级。评价情况为“完成了交予的日常开发工作,但部分工作推进主动性未达预期,需加强组内外沟通,提升独当一面的能力;加强创新思维培养,积极为算法技术方案演进的提供新思路。”“对于明确的开发任务均能完成。但算法研发工作需要对众多未知技术领域进行主动探索,并引入到工作中来;需要加大个人在工作中的精力投入,培养独当一面的能力。此外,需要加强沟通,把工作中的建议、想法及时与同事同步,积极推进工作。”***主张在仲裁时才知道考核结果,绩效考核打C或者D是需要员工面谈确认的,A、B不需要面谈,一开始其是B,后来变成C,***是不知情的。 广电运通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确认不存在工资、加班费、赔偿金、奖励和报酬等未结的事宜,双方不存在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员工签名处由**平代。 双方发生争议,***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2021年年终奖36000元;二、拖欠年终奖的赔偿金18000元。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广电运通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36000元;五、驳回***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广电运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情况、离职证明签收回执单、制度学习会议纪要、仲裁裁决书及与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本院认为,广电运通公司和***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但是广电运通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均明确约定员工薪酬包含年终奖,且广电运通公司也确认2021年公司有发放年终奖,仅是主张***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而未予发放,故广电运通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广电运通公司提交***20**年的绩效考核情况显示,***的两位直接领导先是都给予其绩效B,在之后变更为绩效C,但未举证证明变更的原因和合理性,而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需要和员工面谈,且在绩效考核结果后面注明“已做绩效面谈,员工认可”,但***否认有进行面谈,广电运通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有与***就绩效评定结果进行过面谈,在程序上也不符合公司关于绩效考核的规定。故本院认为广电运通公司主张不予发放***20**年年终奖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广电运通公司也未提交发年终奖的发放标准,故本院对***主张的按两个月工资36000元计算年终奖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1年年终奖3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