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475号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8号乐嘉大厦1幢25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