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114号之一
原告:山东河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969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404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山东河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山东河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河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河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河山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