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被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2932、22933号 上诉人(原审7982号案被告、10201号案原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7982号案原告、10201案被告):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7982、1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按照营销策略计算劳动报酬并补发496923.24元(2018年奖金少核算部分473332.13元+2019年浮动绩效工资23591.11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电运通公司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