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恢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办公辅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港区内小庄村西北侧、肖家贡村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65532。
法定代表人:战玉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战玉轻,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关于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恢复执行申请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拥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一台(产品基本型号:SRSC45V,发动机型号:TAD1151VE)并依法查封、扣押并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为1450000元。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2022年5月18日,本院调查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材料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2月28日,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应履行的债务为货款1680000元、违约金(2020年10月30日前应付货款已产生违约金27507元,后续违约金以16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9200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1426450元,执行费192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