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223号
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三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63661950H。
法定代表人:王**生。
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