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553号之一
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办公辅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法定代表人许礼进,董事长。
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24元,减半收取194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12元,由原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