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5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办公辅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法定代表人许礼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湘0121执保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已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003××××1581的银行账户足额冻结其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湘0121执保4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003××××158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