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某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553号
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办公辅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贤,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法定代表人许礼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