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海洋重工有限公司、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三虎大道**办公辅房**。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港区内小庄村西北侧家贡村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3408655-3。
法定代表人:战玉轻,总经理。
被执行人战玉轻,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关于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21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旺普木业有限公司、战玉轻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607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