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092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特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合路3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PAP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三虎大道631号办公辅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303531。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特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9197.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实施过程冻结了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港区支行4444××××0051的账户109197.25美元,现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另行提供其在中国银行珠海港支行6392××××5558的账户109197.25元进行置换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港支行6392××××5558的账户109197.2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若第一项冻结足额,则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0925号对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港区支行4444××××0051的账户109197.25美元的冻结。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