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终2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铜山粮库东南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蔡国青,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卫,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国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系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总账、成本核算等相关业务。2015年7月29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派出所报案称,2015年7月27日,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单位生产部长张徐州的QQ号建立了群,并将**及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洪的QQ号拉进群中。2015年7月28日早上9点多钟,其在QQ上看到张洪在QQ上发来的信息要其打给上海一名叫江成富的人农业银行账号为62×××71转账28000元,其就安排现金出纳通过网银向指定账号转账28000元,其划给江成富28000元后也没有及时给张洪核实。第二天**找到张洪办理手续,张洪告知其不知道,其QQ号不用了。**意识被骗。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派出所受理了**的报案并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侦查,该案公安机关至今仍在侦查当中,犯罪嫌疑人仍未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产生的纠纷,所以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要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那么涉及本案,在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前,针对于该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已经进行立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也应先裁定驳回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当然对于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损失无论是性质还是数额,尚需根据刑事侦查结果认定及追赃情况而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办理终结前其损失是无法确定的,此时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承担损失尚条件未成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法院退回。
上诉人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28000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了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上诉人损失的造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其有赔偿能力。4、本案虽被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公安机关立案系因**被骗而立案的,与本案上诉人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其赔偿损失,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待案件侦破或办结后再行起诉。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法院不宜介入审判,以免和刑事侦查结果相悖,故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根据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指令付款,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3、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被上诉人在打款的当天给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洪进行了汇报,张洪本人当时没有任何反应,也没有说QQ号被盗的事情。双方还对公司的流动资金以及客户资料进行了交流。然而在第二天被上诉人再找张洪进行财务报批时,张洪才说自己的QQ号被盗。对此被上诉人一直存在合理的质疑。4、本案虽是被上诉人**报案,但被上诉人**系因履行职务过程中被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上诉人的报案应视同上诉人报案,上诉人只能等待侦查机关对该案的侦破,以期追赃弥补其损失。5、公安机关目前一直没有认定张洪和张徐州QQ号被盗的事情,被上诉人认为两个人的QQ号不可能同时被盗。这一点也是被上诉人心存质疑的地方。
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其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而诉请赔偿,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的具体数额。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洪的QQ信息指示向江成富的账号打款,打款后被上诉人向张洪汇报要求补办手续时,其称QQ被盗,被上诉人意识到被骗而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在刑事案件未结案的情况下,至于张洪QQ是否真的被盗以及能否追回赃款等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审以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