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2-02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民初字第2903号
盛子刚,男。
委托代理人孙红,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横四路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子刚诉被告徐州泰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仪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子刚诉称,2011年11月,被告泰瑞仪器公司利用大型机械将原告承包的名为“赖地”2.122亩菜地毁坏,2013年4月拉墙围死,致原告不能进入,现被告泰瑞仪器公司在原告土地上建设厂房,违背原告承包耕地意图,用非法手段抢占原告土地,侵犯原告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归还土地2.122亩,恢复菜地原状。2、赔偿经营菜地3年损失95490元。3、杨树、香椿树赔偿款7300元。菜地基本建费赔偿7000元,共计104849元。
经查,2009年案外人徐州威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与江苏省铜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关于建设工业项目的协议书,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威科公司通过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征用工业用地50亩。2010年威科公司向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12年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征用了包括原告盛子刚在内的30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7万元。另查明,被告泰瑞仪器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的土地在2012年已被征用,而本案被告泰瑞仪器公司在2013年12月24日才成立,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占用其承包土地的侵权主体系被告泰瑞仪器公司,故其起诉被告泰瑞仪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占用包括原告承包的土地在内的“赖地”的是威科公司,该公司占用土地系从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取得。涉案土地已被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征用,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泰瑞仪器公司赔偿损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诉请不应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子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