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民终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2月3日生,山西省河曲县巡镇镇***4队**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劳动者申请仲裁裁决后,是否有必要再行仲裁?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上诉人**强连续工作多年,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有效协议?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用人单位之间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相关单位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