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民终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2月3日生,山西省河曲县巡镇镇***4队**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沙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劳动者申请仲裁裁决后,是否有必要再行仲裁?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上诉人**强连续工作多年,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有效协议?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用人单位之间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相关单位之间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0民初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