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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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镇前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