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妙西集镇杼山路42-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镇前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被上诉人浙江长兴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6元(已减半),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用9636元,由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2元,减半收取5616元,由上诉人湖州鸿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