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356号

原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3087E(1-1)。

法定代表人:项小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睿,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8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4699942G。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睿、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5日23时15分许,被告刘睿驾驶登记在被告商丘市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58231大型货车途经连霍高速郑州方向257KM+3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坏护栏、护栏立柱、防阻块等,后逃逸。事发后,被告刘睿向原告暂时赔付损失7000元,另有10880元损失没有赔偿,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睿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刘睿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送达地址查无此人,电话不接;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刘睿的其他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故应裁定驳回原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美芳

书 记 员  陈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