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99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