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9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天业科技商务大厦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7436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朝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金伟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4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3714009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伟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伟利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