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金伟利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6685号
原告:青岛**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83714009Y。
法定代表人:赵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明杰,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业科技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74368P。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祝,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姣
书记员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