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313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云,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以代码××××××××××××××××××的信用证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