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1439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保全人:***,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保全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4874368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业科技大厦**102MA3D408K0X。
负责人:***,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113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