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313号之二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恒大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金哲,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业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天业科技大厦**="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申请人***、***、山东江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