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1092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XX镇丰裕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779425P。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利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44C。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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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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