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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2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发放的抚恤金和多支付给***的养老金本属于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多支付给申请人丈夫***的40256.1元养老金是被申请人未及时通知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造成的,故从申请人的抚恤金中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本案审理的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的抚恤金,但一审法院却以多支付的养老金为由审理该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抚恤金40256.1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本法可知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已故)原系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与***为夫妻关系。***去世后,政府社保部门未能停发***养老金,后在发放抚恤金时将该部分养老金予以扣减。故政府社保部门从抚恤金中予以扣减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