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1918号
原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910号仲裁裁决书,先于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诉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诉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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