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1918号 原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2)910号仲裁裁决书,先于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诉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诉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