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4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观麓园17号楼2层20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2号楼101三层3321。
法定代表人:江克。
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健传承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新时代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