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4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44C。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3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3526号民事裁定书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1936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2000年申请人与丈夫发生矛盾,申请人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申请人重伤。申请人就家暴一事,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官在被申请人处调查时,被申请人单位出具加***的证明书,表明虽然存在打人行为,但此打人行为性质并非家暴。因被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书系伪证,法院以申请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让单位进行处理,以观后效。但被申请人对此一直置之不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精神损害。一、二审法院未查清事实,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不当,应依法纠正一、二审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首先,在一、二审诉讼中,申请人**主***公司出具的加***的证明书系伪证,但是对其主张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刑事自诉案件中,对启源公司提供的证明,法院也要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而碑林法院刑事裁定书并未对启源公司的证明材料作出系伪证的认定。综上,**要求启源公司承担出具伪证一事的法律责任,不仅事实无证据证明,且该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武江海
审 判 员 郭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