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终5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48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委。
法定代表人:吕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