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民初4083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沪强风光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8193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原告亲属程***酒后驾驶无牌机动四轮车沿*********家门前东西路由***行驶至***家门前,撞着二被告实际管理使用的电线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及四轮车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上***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成立,因被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吸收兼并,营业执照于2018年12月14日被注销。因此,上***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不符合被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上***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