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与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二审撤诉裁定.doc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9125号
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机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硕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2元,减半收取9596元,由上诉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书记员  张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