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9125号
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机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硕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2元,减半收取9596元,由上诉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书记员 张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