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与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51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9512号
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顾全双方友好合作的大局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70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上诉人济南中硕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高静
书记员  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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