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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935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武俊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锐,男,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霄,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张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