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航运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353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焦守峰,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